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,受党和国家的委托领导和管理学校工作,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及第一责任人。
其职责是:
一、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,执行上级党委、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。
二、 负责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、教学工作、体育卫生工作、安全工作、师德建设工作。
三、 组织师生参加社会活动,协调社会各界力量,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。
四、 领导、组织教职工的政治学习、业务进修,建立和谐、精干、为人师表、学生满意、家长放心的教师集体。
五、 管理学校的校舍、设备和经费,为教师、学生和职工创造良好的教学条件和生活条件。
校长具备的基本条件
一、对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。
二、熟悉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、政策;懂得教育科学和教育、教学业务;具有教育调查、教育测验以及教育统计等方面的能力。
三、 密切联系群众,能够同社会有关部门、学生家长保持联系,在社会上有较高的威望。
四、 有高尚的品德和良好的作风,处处以身作则,成为全校人员的表率。